《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草案)》和“草案修改建議稿”25日同時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初審。民辦學校教師、學生與公辦學校教師、學生在職稱評定、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的內容被明確寫入法規(guī)。
“草案”規(guī)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專業(yè)技術職務評審工作納入其組織的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審范圍。
北京市人大教科文衛(wèi)體委員會審議認為,要進一步落實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應當將其所享有的同等權利的內容作出具體規(guī)定,因此,他們在“草案修改建議稿”中,將“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民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師、職員、受教育者在以下方面享有同等的權利:(一)學校招生、申請科研項目和課題、參加評獎評優(yōu)等;(二)教師、職員職稱評定、業(yè)務培訓、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三)受教育者升學、就業(yè)、社會優(yōu)待、參加先進評選、醫(yī)療保險等。”(記者汲傳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