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第一部省級海域使用補償辦法?!掇k法》規(guī)范了海域使用補償秩序,切實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依法確定海域使用補償的調整對象,一是依法取得國家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二是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至今仍在使用海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但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依法確定海域使用補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誰收回誰補償、誰使用誰承擔補償費用的原則,明確了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明確了海域使用收回和補償的具體程序,以及相關的監(jiān)管措施和救濟途徑。
《辦法》根據海域屬性以及海域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將海域補償內容確定為:海域補償費、種苗和海域附著物補償費。同時,將海域使用補償的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置換海域使用權或者折價入股等3種方式。
《辦法》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辦法》關于海域使用分類定級的規(guī)定,結合福建省沿海縣(市、區(qū))毗鄰海域生態(tài)環(huán)境、地理位置、海域使用價值,及其國民經濟發(fā)展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全省海域補償等級共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