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背景
1月13日上午,全國“打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刑偵局副局長廖進榮就《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出臺的背景接受了記者采訪。
我國黑惡勢力犯罪正處于活躍期,犯罪手法、組織形式不斷變化,打黑除惡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自2006年年初全國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各地區(qū)、各部門按照中央的統(tǒng)一部署,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徹底摧毀了一批影響惡劣、危害嚴重的涉黑組織,及時鏟除了一批橫行鄉(xiāng)里、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嚴肅查處了一批“保護傘”,狠狠打擊了黑惡犯罪的囂張氣焰,有力維護了社會治安大局的持續(xù)穩(wěn)定,為服務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廖進榮指出,由于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滋生黑惡勢力的土壤和環(huán)境依然存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我國黑惡勢力犯罪仍處于活躍期,仍然是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穩(wěn)定、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危害經濟發(fā)展秩序、侵蝕黨的基層政權的重要因素。
廖進榮說,在各級政法機關持續(xù)不斷的嚴打高壓下,黑惡勢力不斷翻新犯罪手法和組織形式以逃避打擊。他們更多使用言語恐嚇、電話滋擾、聚眾擺勢等“軟暴力”行為來達到目的,采取圍而不打、打而不傷、傷而不重的手段逃避打擊。組織頭目趨于“幕后化”,不直接參與具體犯罪。一般成員趨于“市場化”,臨時雇傭社會閑散人員實施威脅恐嚇行為。一些黑惡勢力以合法的公司、企業(yè)等實體作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這些新手法、新形式,都加大了政法機關對黑惡勢力的打擊難度。因此,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最大限度地減少黑惡勢力的滋生、發(fā)展的土壤,仍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
現行法律規(guī)定在執(zhí)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理解,執(zhí)法標準尚需進一步明確
廖進榮指出,自1997年刑法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規(guī)定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了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對于指導司法實踐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那些有組織犯罪存在歷史較長的國家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在我國尚屬于新生的犯罪類型,發(fā)展變化較快、表現形式多樣,全面認識其特點、規(guī)律尚需要一個過程。同時,此類案件中的事實、證據問題和所涉及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因此,不同地區(qū)、不同職能、不同級別的政法機關在辦案時,對于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和把握還不盡相同。
特別是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始后,隨著涉黑案件陸續(xù)進入起訴、審判環(huán)節(jié),各地政法機關普遍反映:公、檢、法機關有時會在如何理解和認識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如何確定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如何認定組織的經濟基礎等方面產生分歧,影響了辦案效率和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并借鑒各地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專門召開座談會分析、研究了當前依法嚴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會議不僅對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繼續(xù)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而且對司法實踐中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也達成了共識。
廖進榮說,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下發(fā)了此次座談會的會議紀要,相信會對指導各級政法機關正確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發(fā)揮積極作用。(潘科峰 孫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