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
2010年第20號
根據國家國債發(fā)行的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決定發(fā)行2010年記賬式附息(十一期)國債(以下簡稱本期國債),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期國債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含試點商業(yè)銀行柜臺)、證券交易所市場(以下簡稱各交易場所)面向社會各類投資者發(fā)行。試點商業(yè)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已經開通國債柜臺交易系統(tǒng)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試點銀行)。
二、本期國債計劃發(fā)行280億元,實際發(fā)行面值金額為266.7億元。
三、本期國債期限1年,經招標確定的票面年利率為1.49%,2010年4月29日開始發(fā)行并計息,5月4日發(fā)行結束,5月6日起在各交易場所和試點銀行柜臺上市交易。本期國債在各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為現券買賣和回購,試點銀行柜臺為現券買賣。通過試點銀行柜臺購買的本期國債,可以在債權托管銀行質押貸款,具體辦法由各試點銀行制訂。
四、本期國債到期一次還本付息,2011年4月29日(節(jié)假日順延)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本期國債在2010年4月29日至5月4日的發(fā)行期內,采取場內掛牌、場外簽訂分銷合同和試點銀行柜臺銷售的方式分銷,分銷對象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股票和基金賬戶,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試點銀行開立債券賬戶的各類投資者。承銷機構根據市場情況自定價格分銷。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