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簽合同,要先進行合法性審查。記者從浙江省法制辦了解到,浙江《關于規(guī)范行政機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見》于今天開始實施。
省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在一些地方,因行政機關合同簽訂不規(guī)范、簽訂合同后不履行相關義務,引發(fā)了訴訟糾紛,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損失。
這一意見規(guī)定,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行政機關訂立的合同,必須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員簽訂,并加蓋行政機關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不能由負責人隨便簽名。
意見還規(guī)定,凡簽訂涉及國有資產、財政資金使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國有資產出讓合同、招商引資合同、合作開發(fā)合同、拆遷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資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必須事先經本級政府或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記者 黃宏 通訊員 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