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審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最高法院下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見》指出,化解社會矛盾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的重要職責。刑事犯罪由社會矛盾衍生,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反映和極端表現(xiàn)。新的形勢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創(chuàng)新刑事審判,樹立通過刑事審判化解社會矛盾的觀念,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作為檢驗和評價審判質量和效果的重要標準。
意見指出,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必須堅持“四個并重”原則,即依法審判與化解矛盾并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審判工作與群眾工作并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各級人民法院要把化解社會矛盾工作貫穿于刑事審判各個環(huán)節(jié),在依法公正履職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司法建議,注重判后回訪反饋,促進社會管理完善創(chuàng)新,拓展化解社會矛盾的司法手段,擴大刑事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
意見系統(tǒng)梳理了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六個工作結合點,提出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繼續(xù)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區(qū)別對待不同性質的犯罪,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同時,要在運用刑罰手段懲治犯罪之外,進一步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審理工作,積極探索和開展刑事和解,強化未成年人審判工作,依法正確適用非監(jiān)禁刑,認真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有效促進社會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