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將“無緣”政府購買服務
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記者羅爭光)即日起,我國社會組織存在弄虛作假辦理變更登記、受到限期停止活動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一旦被列入名單,將受到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懲戒。
這是記者30日從民政部公布的《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了解到的。其中規(guī)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
辦法規(guī)定,登記管理機關依據社會組織未依法履行義務或者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有關信用信息,建立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制度。
其中規(guī)定,社會組織存在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和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設立黨組織、發(fā)現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受到警告或者不滿5萬元罰款處罰等7種情形的,將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存在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受到5萬元以上罰款處罰、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等8種情形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辦法要求,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按照規(guī)定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移出活動異常名錄;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將受到相應懲戒,包括列入重點監(jiān)督管理對象、不給予資金資助、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榮譽稱號、作為取消或者降低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重要參考等。同時,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對信用良好的社會組織,辦法還規(guī)定了相應激勵措施,包括優(yōu)先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優(yōu)先獲得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項目、優(yōu)先獲得資金資助和政策扶持、優(yōu)先推薦獲得相關表彰和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