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
分年度上繳額度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9〕21號
北京、天津、河北、江蘇、山東、河南?。ㄖ陛犑校┤嗣裾?br/>
根據(jù)國務院確定的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目標,為確保完成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任務,經(jīng)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繳額度并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ㄒ韵潞喎Q6省市)分年度上繳南水北調工程基金額度如下:
單位: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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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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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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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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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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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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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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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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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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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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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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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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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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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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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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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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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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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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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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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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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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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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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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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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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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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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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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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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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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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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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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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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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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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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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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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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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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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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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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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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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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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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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6省市應于每年第一個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繳任務。2008年基金上繳任務應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審計署將對6省市基金征繳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嚴格監(jiān)督6省市基金上繳任務完成情況。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地區(qū)基金籌集工作負總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層層建立責任制,落實基金籌集任務,完善征繳措施,強化監(jiān)督管理,確保基金按時足額征繳。
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務院南水北調辦 審計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